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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问题木质包带来千万损失
发布日期:2010-05-08

日前,深圳某公司出口到美国的玻璃接二连三地被美国当局勒令退运,60多个满装货物的集装箱从深圳口岸港口起运,飘洋过海两个多月后又原封不动回到起点。初步估算,该公司损失近千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该公司出口货物遭美国退运的原因,是因为其承载货物的木质包装没有按国际标准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被美国检验检疫部门查出活的害虫。无独有偶,在此之前,贵州某公司也曾遇到类似的情况,其公司生产的出口到美国8个集装箱的钢绳,在运抵美国时,被美国检验检疫部门发现其用于承载钢绳的木条没有全球统一使用的“IPPC”标识,而被勒令连货一起退运出境。据了解,前一段时间,我国出口货物因木质包装问题而遭退运情况时有发生。

    木质包装以其性能稳定、抗震、防腐、承载能力强、装卸方便、可重复使用等特性,成为国际货物贸易中不可替代的包装材料,特别是机械、陶瓷、石材等货物运输。据深圳检验检疫局统计,2007年,深圳口岸有20多万批进口货物用木质包装,多达500多万件,可见木质包装在国际贸易的货物运输中所扮演的角色。为避免木包装传播有害生物,同时避免给国际贸易带来不便,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于2002年出台了相关措施,规定用作包装或承载国际贸易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出口前须事先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加施“IPPC”标识。目前已有欧盟、美国、日本、新西兰、韩国、澳大利亚、印度等30多个国家采用该措施,几乎涵盖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国家。为与国际接轨,确保出口货物在进口国顺利通关,我国也已自2006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此项国际标准。

    有关专家指出,出口货物接连因木质包装不符合国际标准而遭退运,是与企业缺乏必要的检疫意识,不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漠视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有关。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及时了解我国和国际对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相关规定和进展,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要明确提出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及处理的要求,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更须注意的是,相关企业要严格自律,不能有侥幸心理,避免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贸易纠纷和经济损失。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为使国际贸易更便利,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ISPM15),要求除胶合板、纤维板、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外,任何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必须按照国际认可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国际标准加施“IPPC”标识。为执行上述国际标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避免出境货物在进口国通关受阻,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并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从源头加强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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